谅解书之达成并非通常建立在金钱结算的基础之上,更多地是建立在罪犯或被告真心实意的悔过态度以及积极寻求弥补受害者所遭受损害的行动之上,并且需是受害者在完全自愿且明白事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决定。
从严格的法律视角来看,无法用任何物质财富的数量去衡量谅解书的重量。
倘若罪犯或被告能够通过积极补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诚挚地道歉等方式,赢得了受害者的谅解,并使其自愿签发谅解书,那么这种行为不仅与法律精神和原则相契合,而且也会对案件的处理产生积极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和解协议的效力】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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