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审查权是指审查死刑的判决和裁定的权限。自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首例宪法通过以来,中国死刑审查权经历了变化的过程。具体来说,1、1954年发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1条第5项规定,死刑事件的判决和裁定,一般由高级人民法院认可执行,但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死刑事件的最终审定,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必须审查。2、1957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决议规定:今后所有死刑事件都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批准。”从而实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第一次回收。3、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死刑的立即执行案件的认可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的死刑缓期执行2年的案件认可权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4、授予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在1980年对现在的杀人、强奸、强盗、放火等犯罪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可的这一决定,最高人民法院于1980年3月18日发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几个死刑法院认可的高级人民法院认可省、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认可省
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的问题之争
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开始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但是就死刑复核权如何有效的展开则出现了较多不同的声音。
首先的问题是死刑复核该不该开庭审理。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华教授主张不开庭,他说律师都没法当庭辩护,法官连被告人的面也见不着,这样不是很慎重。中国政法大学陈*中教授则主张应该开庭审理,他还主张三审是诉讼化的根本途径,但他也同时指出目前实行的可能性很少,现实的改革是,如果案件事实认定出现重大分歧,个别情况下,不要排除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庭到当地听审,由被告人、控辩双方参加,必要时,关键证人、鉴定人也参加。北京大学法学院陈*良教授也持与陈*中教授类似的观点,他认为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该将死刑复核程序改造成三审程序,也就是说,对死刑以外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死刑案件则实行三审终审制,以示对死刑案件的重视。总起来说,在多数学者看来,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采取书面审,更多地具有行政审批的色彩,建议未来的死刑复核改为开庭审理,让律师参与诉讼,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充分对质,这也是所谓的诉讼化改造。而诉讼化的根本途径是实行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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