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应当进行类型化的划分,这样会使共同侵权行为的判断和法律适用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以往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中,学者主要集中在对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的研究,但是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只是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中的一种,并不能涵盖全部的共同侵权行为。
在理论上,对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有几种类型。
第一种主张是,共同侵权行为分为:
(1)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也称为共同加害行为);
(2)教唆行为和帮助行:
(3)共同危险行为;
(4)合伙致人损害:
(5)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其中合伙致人损害是指合伙人在合伙事务执行中致人损害,由于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具有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第二种主张是,共同侵权行为分为:(1)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3)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对于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纳入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之中。
第三种主张是,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1)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这种主张的依据,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立法模式。
第四种主张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包括:(1)共同正犯;(2)教唆者和帮助者;(3)团伙成员;(4)共同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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