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的标准。
即以大多数消费者的注意程度作为标准。
二、地的标准。
在近似商标的判断中应根据地区的各种差异而异。
三、物的标准。
在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价值的不同而相应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四、时的标近似商标的判断时准。
在判断商标是否近似时要考虑到年代,时令等的差异,要应时而异。
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该条款主要是保护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对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后申请注册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予保护。在评审案件审理实践中,对于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判定,既要考虑商标标识构成要素及其整体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作为判断标准,应避免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与商标近似等同起来。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采取比较主要部分决定其近似与否。
相关知识:判断近似商标时有以下几个方法
一、隔离观察法。
即将两件以上的商标分别置于不同的时间和地点观察,如果具有普通知识和经验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加以普通注意尚容易发生混同,则这种商标为近似商标。
二、要部比较法。
如果两个商标的主要部分的外观明显不同,不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则它们为非近似商标,反之,为近似商标。
三、分离比较法。将两个组合商标的各组成部分分开进行比较,如果其比较部分的读间,含义,外形等近似或无重大差别,则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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