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当中结婚的相关解释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解释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双方结婚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同时如果有以下情形的话,那么婚姻属于无效,比如一方有重婚行为或者同近亲结婚的以及未达到法定婚姻年龄的,那么属于无效婚姻情形。如果一方隐瞒了重大疾病的话,那么可以撤销婚姻。
二、婚姻登记的流程是什么
婚姻登记的流程为:
(一)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提交相关的证件和材料。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其证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四)符合结婚条件的,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三、改名字补办结婚证要哪些流程
(一)必须到男女其中一方婚姻登记处办理。
(二)双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三)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四)因故未能亲自到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委托办理应提交公证的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