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1.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2.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 权属有争议的;6.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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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转让具有以下特点:
1. 房地产转让人必须是房地产权利人,且该权利人对房地产拥有处分权,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
2. 房地产转让的对象是特定的房地产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
3. 房地产转让的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等合法方式。
4. 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即地产转让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必须同时转让;房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下房地产不得转让:1.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房地产转让具有以下特点:1.房地产转让人必须是房地产权利人,且该权利人对房地产拥有处分权,如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2.房地产转让的对象是特定的房地产权利,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所有权;3.房地产转让的方式包括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等合法方式;4.房地产转让时,房屋的所有权必须与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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