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东西坏了谁负责取决于物品损坏的原因及租赁合同的约定责任方,如果承租人按约定方法正常使用物品,过程中造成物品的自然损坏,物品损坏的主要责任不在承租人,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承租人未按约定方式使用物品,造成物品的损坏,承租人需承担赔偿责任租赁物损坏的责任。
护理费的赔偿问题
(一)护理费标准
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不少法院仅凭护理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月收入证明即予以支持,但很多证明都是与其实际工资收入不相符的。误工费的赔偿中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我认为,法院在审查收入状况时应当按照其所在单位的工资表或者纳税财务报表为准。
(二)护理人数与护理时间
首先根据现行医疗护理的分类,医务护理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护理共四个护理级别,对应不同的护理规范,但均无以护理级别对应护理人数的规定。而且因为在赔偿医疗费中已经包含了护理费,规定由赔偿义务人承担的护理费实际上称为陪护费更为准确。
其次,对于病人在住院期间是否需要其家属陪护,至今我国并无明确的法规或规章来规定,司法实践中大都是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试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规章来认定并处理的。其认定是否需要护理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及自我移动这五个方面的活动程度:五项都需要时为完全护理依赖、三项需要时为大部分护理依赖、一项需要时为部分护理依赖。对此也并未能建立护理依赖程度与护理人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只能视具体情况来进行自由裁量。
再次,从治疗的过程来看,一个病人一般首先从病危或病重开始治疗,此时可能需要更高级别的护理及或更多的陪护人数,但随着病情的逐步好转直至治愈,就会逐渐降低护理级别及减少陪护人数,此乃一般规律无需解释即可明白。也就是说可能出现从刚住院治疗时起到治愈出院时止护理级别、陪护人数不一的情形。因此,科学及客观的认定只能依据受害人在治疗过程中的不同阶段的病情来分别判断需要陪护的人数。
最后,从证据学万面来考虑,如果医生在病人的出院证明或者诊断证明书中明确指出需要陪护的人数和天数时,只是类似于专家证言,那么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必须出庭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但审判实践中却并未如此,绝大多数法官都是直接按照其诊断证明书的内容进行裁判而不去审查其内容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