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因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担保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七个方面:
1、成立的从属性
担保是为主债权存在或将来存在而存在,其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若主债权不成立,担保亦不成立。
2、变更的从属性
主债权内容发生变更的,担保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随之变更。但是该原则有所例外。
3、效力上的从属于
主债权无效,担保必然随之无效。
4、消灭上的从属性
主债权消灭的,担保关系随之消灭。
5、诉讼上的从属性
某一主债权有担保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的,担保人同主债务人一并成为共同被告。
6、范围、强度上的从属性
7、移转上的附从性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的目的不同,他物权还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受益为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
担保物权,是以保证债务的履行、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担保物权。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能够明确不同的他物权设立目的的不同,权利内容也就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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