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承包土地所得收入属于按劳分配。在我国,土地归国家所有,是国家占有这部分生产资料,农民只有经营权和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这不能算农民的生产要素。
而承包土地为按劳分配。因为土地经营权属于经营者个人,不属于公有。而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属于公有制。
可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村城市化。
农民通过建设小产权房获得数倍、数十倍甚至上百倍于征地的土地增值收益;通过出售、出租这些房屋,获得持续稳定的收入。当然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忽视粮食安全问题。
实际上,小产权房就是将原来的旧村改造,建成楼房,节省了地方,本村村民的居住条件满足后,将多余部分进行销售,这样既可以让村集体有所获益,也解决一些村民的安置工作,是一举两得的事情。
这不可能一蹴而就,不过事实上城市的城乡改造走的就是这条路,只不过那是政策上的合法过程。城市人口把城市文明带入乡村,农民不用离开自己的家乡就可以实现城市化和市民化。只是不要将这种农民市民受益的利益被地方政府加以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三百三十八条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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