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不平等
时间:2023-06-04 15:25:25 39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甲为A公司的司机。乙为B个人雇佣的司机。甲发生交通事故,致D死亡,同时甲伤残。

乙也发生交通事故,致E死亡,并致自身伤残。

经认定,在各自的交通事故中,甲乙都各负主要责任。

本来,两者情况完全一样,赔偿情况也应相同。但只是因为甲是公司的劳动者,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乙是个人雇佣的司机,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十一条,导致在赔偿上出现天壤之别。

甲不但可以按照工伤的标准得到A公司的赔偿,还可以得到对方的赔偿,就是说可以得到双份赔偿。而甲给对方D造成的损失,完全由A公司赔偿,自己不用支付分文。

而乙则只能选择要求向雇主B索赔,或是向对方索赔,只能得一份赔偿。而且对对方E的损失还要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不公平的是,乙的雇主B还可以以重大过失为由,要求乙赔偿自己的损失。

同是司机,一个得双份赔偿,一个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有关司法解释: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全文74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新时间:2024-01-22 09:45:05
查看工伤保险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工伤保险 最新知识
针对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不平等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不平等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