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原则
时间:2023-06-21 14:21:29 47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第二轮土地承包必须坚持的原则:

1、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权属关系不变;

2、集体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

3、土地承包关系长期不变;

4、有利于发展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5、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一、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的合法性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以上法律规定表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限是受到法律限制的。首先,集体土地的使用仅限于兴办乡镇企业、村民建设住宅以及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其次,除特殊情况外,集体土地不得用于非农业建设。最后,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可依法流转,但仍不能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目前的现状是出租的农村集体土地大多由承租人用于建设厂房、生产经营或是建设门面商铺等商业设施行为,显然该行为使集体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发生了变化,是与我国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原则上只能用于农业用途的强制性规定所违背的。

二、98年的重新分到的土地没有赔偿没问题吧?

如果在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没有分到土地,现在是不会进行赔偿的。因为国家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生不增地,死不减地30年不变,现在国家的土地确权也是30年不变,以后可能国家也不会重新分配村里的承包地,无论当时是为什么没有分到属于自己的承包地,现在在追究的话也是超过诉讼时效,能得到赔偿的概率也是很小的。

三、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草地是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体。从1984年开始,在全国推广草原承包工作。一些地方对草地实行50年的承包期。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的土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以及迹地和苗圃等。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实践中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确定为30-50年。

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一个发展过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国家政策曾原则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草地和林地承包的特殊性,明确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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