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为委托人做的事情有:
1、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2、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3、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一、法院是不是有权调取证据材料给调取公安机关
人民法院一般是无权直接向公安机关调取材料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二、死刑辩护调查取证的规定
死刑案件中的调查取证和非死刑案件中的调查取证并无区别,辩护律师均可以向被害人、证人、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43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明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三、怎么申请可以证明当事人罪轻的证据
辩护律师可以申请证明当事人罪轻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是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刑事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调取证据的,是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调取有关证据材料的,收集证据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不能以种种理由拒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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