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的转让是什么?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付债权人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依法优先受偿的权利。如书画质押设立的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物。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质押物的成本和实现质押物的成本。动产质押设立应注意五点。
1。设立质押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有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的交付时间。出质人交付质物时,质物成立。
4。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约定设定最高出质额。债务到期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质权人不得与出质人约定质物归债权人所有。动产质权的代位权因质权的丧失而消灭。赔偿损失的,视为质物。质权的客体是质权。当质押物丧失时,质押物将丧失其标的物。质权完全丧失的,质权产生的质权全部消灭;质权部分丧失的,质权丧失部分产生的质权消灭,质权剩余部分仍存在动产质权。因质权人保管过失致使质物灭失的,质权人应当向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质物灭失不能归责于质权人,而是由于质物本身固有的缺陷,经注意无法发现并有效防止的质权人作为良好的保管人,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支付一定的赔偿金;质物损失属于第三人的,侵权人应当向质权人支付赔偿金。质权人因质物灭失取得的赔偿,视为质物。质权人因质物灭失取得的赔偿也是质物的一种形式,质权人对该赔偿仍享有动产质押权。这是动产质押的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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