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规定了哪些义务和权利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参与社会活动和政治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及侵害,人格尊严、住宅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4.信仰自由。
5.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和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文化教育权。
8.妇女平等权利及婚姻、家庭、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9.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
1.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劳动和受教育。
7.计划生育。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党的领导原则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人民主权原则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服务人民的利益;国家权力的行使和运用,必须符合宪法。现行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规定既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也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原则的根本依据。
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最重要的人权,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2004年,我国宪法还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权保障更加重视。
4.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国家权力统一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通过民主形式集中起来,并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及其活动,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5.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
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是为确保人民的权力属于人民、避免权力滥用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范围及其行使方式的原则。
6.法治原则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由法和法律定的国理攻的价值、原则和方式。它以公平正义为价取向、以民主政治为。以法法律至上为前提,以严格依法办事为心,以确保权力正当运行为重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
三、宪法分类是什么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进行的分类。对法律的这种分类早在古罗马时代就有了,前者是指法典化的宪法,后者是指非法典化、主要由单行法律和习惯构成的宪法。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这是从宪法的效力和修改程序的简繁而作的分类。典型仍是美国宪法和英国宪法。凡是效力最高,且修改程序比较严格和复杂的宪法,就叫做刚性宪法;凡是与普通法律效力相等,后法优于前法,且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就叫做柔性宪法。
3.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这是从制定机关的不同而作的分类。19世纪的欧洲有许多钦定宪法的情况,如路易十八颁布的1814年法国宪章、1851年的普鲁士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大日本帝国宪法等,它们都是秉承君主的意志制定的或由君主制定的,都是为了维护君主专制或集权统治的。协定宪法是君主与人民(议会)妥协而产生的宪法,反映了双方的意志和利益,如1830年法国“七月王朝”奥尔良公爵(路易·菲利浦)统治时的宪章,目的是为了防止巴黎人民夺取政权。凡由国民的代表机关、制宪机关或者由“全民投票”表决通过的宪法称为民定宪法。民定宪法是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形式,是人民意志的反映,美国宪法、法国现行宪法等皆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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