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虞山林场,江苏省常熟经济开发区、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江苏常熟招商城,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参保人员社会医疗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常熟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常熟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减轻参加医疗保险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苏州市市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苏府[2004]109号)和《常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常政发[2004]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医疗救助对象和条件: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互助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不包括已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中,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已结算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规定的自负医疗费用(不包括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自费医疗费用以及使用特殊治疗、特殊检查、控制特需药品时部分应由个人承担的自费医疗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可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享受有关政策。
第三条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是\"以筹定支,量入为出,适当救助,帮困济贫\"。
第四条医疗救助资金的来源为:
(一)市财政年预算安排30万元,并逐年有所提高;
(二)从互助医疗保险基金上年结余中按30%的比例划拨;
(三)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来源。
第五条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医疗救助资金的捐赠,并向捐赠单位和个人发放荣誉证书。捐赠款要及时进入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医疗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
第七条医疗救助的标准:参保人员当年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在10000元至20000元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2000元至5000元的救助;超过20000元(含20000元)的,由医疗救助资金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救助。
医疗救助具体发放标准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卫生、总工会等部门在每年年初,根据上年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承受能力和参保人员个人自负情况综合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发放。要定期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收支情况,并接受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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