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隔离戒毒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违法行为等其他情形对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强制隔离戒毒的执行分别由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一般为二年。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行为人作出的违法行政法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做到依法行政。
强制戒毒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强制戒毒,是指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行政措施对其强制进行药物治疗、心理治疗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其戒除毒瘾。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有行政拘留,所以收容教育强制戒毒不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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