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拾得的遗失物是不是不当得利,两者有何区别
拾得的遗失物不是不当得利,两者区别:不当得利跟拾得遗失物之间的关系是如果拾得人出于自身不当利益考虑,拒绝将物品返还失主时,其行为就转化为不当得利,并应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如果拾得人在拾得物品后,并非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是为了避免失主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积极管理时,其行为本质上就是一种无因管理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二、遗失物为什么不适用善意取得
因为遗失物是指物的所有人在没有丢弃该物的意思的情况下,使该物与其人身相分离,此时的物并非是无主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物的所有人是显失公平的。
三、遗失物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
遗失物善意取得的适用情形有:
1.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善意受让人之日起3年内请求善意的受让人后返还(不是从被盗之日),3年期满后,善意取得所有权,也即回复请求权,回复请求权又分为无偿回复请求权与有偿回复请求权。
遗失无偿回复请求权:从个人处购买,权利人不用补偿第三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请求权:通过拍卖,或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处购买,权利人需补偿第三人支付的价款后,才可追回。
2.物可以善意取得当铺抵押权与当铺质权,电视机被乙盗窃,乙拿去当铺抵押,当铺尽到应尽义务,可以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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