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的起诉书要怎么写
时间:2023-05-01 19:22:17 46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原告:蔡总

住址:厦门市思明区

被告:

住址:厦门市思明东路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40万元人民币。

2、

判令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02年5月30日起计至2009年7月2日为156240元,应计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7年4月30日,原告与原甲养殖场(2001年6月27日,金甲养殖场升格为厦门市亿兴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根据该协议,原告承包金甲养殖场部分场地用于养猪。1997年5月8日,原被告就双方在厦门市甲养殖场合作经营养猪场事宜签订了一份《合作经营协议书》,就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但该协议并未约定协议终止后的清算原则。

因原甲养殖场使用的场所需征用拆迁,原被告合伙经营的养猪场无法继续经营,只得散伙。应被告的请求,2002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预先支付了合作经营协议终止分配款40万元,待合伙清算完毕再落实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此后,经过长时间协商,原被告就合伙清算达成了口头一致,原告并于2005年6月5日就被告投入养猪场款项进行了确认,但被告在获得原告确认后拒绝确认原告对养猪场的投入。无奈之下,原告以合作协议纠纷为案由起诉被告,思明区法院于2006年1月12日受理此案,此案历经反诉、二审等诉讼程序,2009年5月10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并未明确认定2002年5月3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的40万元的性质,并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项为预付的合伙终止分配款,认为原审法院作出的该笔款项与该案件没有关联性、不予处置的认定并无不当,并明确告知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

原告一直认为该40万元款项为预先支付给被告的合作经营协议终止分配款,在收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后,终于认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了被告的极大损害。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合法依据,收取原告40万元的款项而拒不返还,给原告造成重大损失,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依法向原告返还该笔款项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

200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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