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房屋交付的具体时间,但在实践中,有时开发商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有正当理由的。开发商逾期交房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有的无正当理由,开发商逾期交房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这种情况,购房者需要仔细分析逾期交房的原因,从而决定是否可以拒绝收房或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在实践中,以下四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开发商逾期交房:
<1。除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和合同规定的开发商免责事由外,未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取得《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的,开发商必须按合同第九条的规定承担逾期交付责任。二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和合同约定的开发商免责事由,开发商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通知买方的,开发商还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第三,在交房时,如果房屋不符合合同第十四条约定的使用条件,购房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如果有特别约定可以退房。如无约定,按开发商逾期交房处理,直至达到使用条件。买受人与开发商对房屋交付条件有特别约定的,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例如,房屋建筑面积的实测数据应当在交付时提供,如果没有提供,则按逾期处理,直至足够为止。
但以下三种情况不能认定:一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以及合同规定开发商可以免除责任的原因,开发商已及时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无需承担逾期责任。二是因买受人事先违约,开发商拒绝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符合条件的房屋交给买受人的,开发商无需承担逾期责任。三是买受人主观上认为房屋或小区环境不具备交房条件,拒不交房的,实际开发商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并取得《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这一原因导致购房者延迟交房验收,不能视为开发商逾期交房。比如,有的购房者认为小区的道路和环境都不好,所以拒绝接受房子。居住区道路和环境的建设需要一个过程。如果他们因此拖延房屋征收,开发商将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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