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不给发票不一定属于偷税漏税行为,但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偷税漏税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偷税额是10000元以上并且占各税应纳税总额的10%以上的应当追诉。
一、商家不给发票是否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商家不给发票不一定属于偷税漏税行为。一些商业企业(如超市等)不是依据发票计算收入的,所以是不是偷税不一定,但肯定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税务局发现偷漏税的手段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举报。比如消费者举报不开发票,还有离职的财务举报、竞争对手举报等等,这个大家都懂不需要多说。
二、偷税漏税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偷税漏税属于刑事违法行为,在我国偷税漏税是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根据有关规定,纳税人进行偷税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偷税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偷税的。
三、偷税漏税的区别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
1.伪造(设立虚假的账簿、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比如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对偷税行为,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和滞纳金,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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