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不要发票不算偷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偷税是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公开的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偷税的行为主要是表现在纳税人不按规定进行纳税,或者是以隐瞒真实的情况来进行欺骗税务机关的人员,这样就会承担偷税带上的法律责任。
“不要发票可获雪碧”京一餐厅惹精神损害赔偿官司
餐厅收银人员在胡女士结账时,告诉其如果不要发票可免费获得价值10元的雪碧一瓶,选择了雪碧的胡女士在事后开始为自己贪图国家便宜的行为感到不安。今天(28日)上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胡女士起诉餐厅侵害其权利,索要精神损失费1万元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胡女士在庭审时称,今年10月8日自己在北京巴云舫川菜店消费100余元,结账时询问餐厅收银人员是否有优惠活动,最后得知如果不索取发票即可获得一大瓶价值10元的雪碧。自己在欣然接受的同时,要求餐厅为其开具收据,但餐厅表示因胡女士已要了雪碧,收据不能再换取发票,于是便在收据上注明了此票已开的字样。
胡女士认为,消费者索要发票既是报销所需,也是监督国家税收的需要。这既是公民应尽的一项义务,也是一项权利,并且都应是无偿的。而餐厅赠送雪碧不开发票的行为,剥夺了她的权利。
餐厅的负责人傅女士则向法官表示,事后餐厅已经为胡女士开具了正式发票,但其一直没有前来索取。傅女士说,即使没开发票,违反的也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胡女士依常理也应去税务部门举报,而不应起诉到法院向餐厅要1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其举动有炒作和贪图便宜之嫌。
面对质疑,胡女士称,不要求餐厅出具发票而换取一瓶雪碧确实是本人自愿的选择,不是餐厅强加,但这是餐厅出的一项可能剥夺其相关权利的选择题,并最终导致其成为了一个贪图国家便宜的人,让自己的名誉和心灵受到伤害,影响了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此外,餐厅声称已为其开具发票的说法也站不住脚,因为该发票的开具时间是自己起诉后的第二天。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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