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为了确保公正审判,要求与案件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审理或诉讼活动。该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各个阶段的相关人员。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职务,法院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人员退出审判或诉讼。在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可以继续参与审判或诉讼。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而要求与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的审判制度。该制度的基本内容有: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旨在保证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还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民事诉讼法的回避制度则要求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审理活动。回避申请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职务。法院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被申请人退出审判或诉讼;决定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可继续参与审判或诉讼。回避制度的实施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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