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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回避制度

2022-04-16 3,067人已浏览
  • 邹碧琴律师

    邹碧琴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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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行政诉讼中的回避制度一般是参照民事诉讼的,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而适用回避制度的具体规定一般是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因此对于回避制度的人员,应该属于上述四种人,才可以进行回避的申请,从而保障诉讼程序的合法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前两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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