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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有两种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和法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指当事人认为法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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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关于回避制度,1)回避申请均应通知或送达受到回避申请的法官。被声请回避之法官,对于该声请得提出意见书,并告知其同意回避或者告知其不同意回避的理由。如果其同意,毋庸裁定,应即回避;如不同意或者不予答复,由接受申请的法院或者其上一级法院就回避申请做出裁判。(2)对申请回避的裁判,可以不经过言词辩论。因此,无需传唤当事人亦无需传唤被申请回避的法官。被声请回避之法官,不得参与该裁判。(3)裁判决定的副本,由法院书记员送交或寄送法官与各方当事人。(4)对于宣告申请回避有理由的裁定,不得上诉;对于宣告申请回避无理由的裁定,可以提起即时抗告。(5)若应为裁决法院因排除被声请回避人而无裁判能力者,则由上级审法院裁决为之。主要是指因部分或全部法官被声请回避而导致该法院无法行使对个案的管辖权,因此应将管辖权转移,由上级审法院裁判或者指定同级其他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的回避制度规定与案件有关的司法人员需要主动提出回避,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 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47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申请人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审判人员主动回避是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行政诉讼法院回避制度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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