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丽水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怎么走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二、丽水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条件
1、受理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职工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在丽水市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通过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办理期限: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间隔一年(12个月)提取一次,提取时段为不超过提取办理月份之前的12个月。
3、提取额度:
每月可提取的金额根据以下租赁情形分别确定: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取额度限额为每月800元;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各可提取限额为每月1200元。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全额提取;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限额的差额提取。
三、丽水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设定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九条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贷款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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