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衢州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流程怎么走
1、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补正告知书》;不属于备案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解释说明。
2、核准对于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备案决定,送达通知书;对于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备案的决定,送达《驳回通知书》。
3、决定做出准予备案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送达相关文书。
4、送达根据申请人选择的送达方式送达。
二、衢州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条件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并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租住商品住房的,公积金缴存满一年的,按年度提取,12个月内每户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12000元(含),且不超过当年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未满一年的,按季度提取的,每次可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职工本人及配偶3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且不超过1800元(含)。
三、衢州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设定依据
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五)出国、出境定居的;(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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