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丽水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地点在
具体地址:丽水市行政服务中心(丽水市人民街607号(商会大厦))六楼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2-12号窗口
办理时间:全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00
二、丽水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受理条件
1、受理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职工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在丽水市范围内无住房公积金贷款,通过市场租赁自住住房或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2、办理期限:按照先租住后提取的原则,每间隔一年(12个月)提取一次,提取时段为不超过提取办理月份之前的12个月。
3、提取额度:
每月可提取的金额根据以下租赁情形分别确定:
(1)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职工可提取额度限额为每月800元;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高层次人才家庭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各可提取限额为每月1200元。
(2)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租房月租金全额提取;
(3)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到市场租赁自住住房的,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补贴与市场租赁自住住房可提取限额的差额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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