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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施工过程的项目经理的签字和承诺是否有效?律师复函: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施工过程综合管理主管项目经理是本项目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代表。第六条工程建设应当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项目建设中处于中心地位,负责项目建设的全面管理。第七条项目经理在承担本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二)严格执行本合同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3)落实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项目合同条款;(4)有效控制项目建设,贯彻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第八条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施工企业与施工单位签订的项目合同,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项目合同,并在合同范围内行使下列管理职权: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
(1)组织项目管理团队;
(2)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处理与所承担项目有关的对外关系,并受委托签订相关合同;(3)指导工程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配置和管理进入工程的人力、资金、材料、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4)选择施工队伍;(5)合理的经济分配;(6)国家授予的其他管理权限企业法定代表人。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承包的,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中标的承包人。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人。第二十四条提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肢解建设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承包给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承包给总承包单位;但是,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不得分割成若干部分发包给若干承包人。第二十五条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由工程承包人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委托承包人采购工程所需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或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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