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能否解除取决于胜任能力
时间:2023-08-25 13:50:11 18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本文介绍了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满足的条件。通常情况下,单位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单位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本职工作;2、在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时,单位不得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需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3、单位应积极为员工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以确保员工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满足条件是合法的。通常,单位会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来解除劳动关系,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单位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无法胜任本职工作;2、在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时,单位不得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需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程序;3、单位应积极为员工提供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的机会,以确保员工能够胜任本职工作。

合法的无法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有哪些?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照一定情形下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即使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这些情形主要包括:

1.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2.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不得从事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其他工作的。

在这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需要事先将理由通知劳动者,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满足条件是合法的,但单位仍需谨慎处理无法胜任工作的情况。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满足法定条件。在某些情况下,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可能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劳动者,并在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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