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乡镇企业局《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报告》,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我省乡镇企业近年来虽有较大发展,但经济底子薄,承受社会负担的能力不强,我们的着眼点仍应放在扶植乡镇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上。各地、各部门要从提供信息、技术指导、行业规划、环境保护等方面搞好服务,积极促进乡镇企业的发展。
省委、省政府指出,当前,乡镇企业负担过重,各地都要组织力量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凡不符合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的额外负担都要坚决取消,切实解决某些部门乱收费、某些乡镇干部乱花钱的问题,坚决刹住侵犯乡镇企业利益的歪风。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再向乡镇企业提取额外费用和平调物资,各级财政、银行部门尤其是乡镇财政所,要加强监督,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的报告
省委,并报省人民政府:
根据省委领导同志的指示,我们组织了四个组分别到衡阳、邵阳、长沙市和类底、郴州地区的十二个县、市(郊)对乡镇企业负担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的情况表明,乡镇企业负担过重,各方面向乡镇企业伸手要钱的问题确实比较突出,比较普遍,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社会负担重。现在乡镇企业的社会负担一般有二,三十种之多,如教育事业费、计划生育费、民兵训练费、优抚费、交通事业费、乡村卫生费、五保户救济费、村干部补贴费、青年工作费、妇女工作费、政法工作费、兽医站经费、农科站经费、文化中心站经费,广播站经费、电活总机经费、精神文明村建设经费、农村生产奖励费、各种农村公共设施基建费等等。这些负担虽然有一部分是必要的,但各种社会负担加在一起,确使乡镇企业难以承受。一九六四年全省乡办企业用于各种公共事业的费用达七千六百七十万元,占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七点二。冷水江市铎山乡去年由乡办企业开支了二十多种公共事业经费,金额三十九万多元,超过当年乡办企业利润的总和。
二是部门收费多。为了帮助乡镇企业发展生产,有关部门按照有偿服务的原则向乡镇企业收取适当的费用是应该的。当前的问题是一些部门收费名目繁多,标准高,重复收费,乱收费的情况比较严重。郴州、怀化地区和衡阳市反映,乡镇小煤矿要向煤炭部门上交管理费、开拓延伸费、销售调拨费、矿山安全费等,乡镇煤矿自己修路进矿,修成后还得交养路费等。乡镇建筑队、运输队除了向县、乡、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交百分之零点五的管理费以外,还要分别向城建部门和交通部门交百分之三的管理费,进城的还要向城市劳动服务公司交百分之三的劳务费。一些地方的城建部门,对没有进城和没有提供服务的乡镇建筑队也收了管理费,甚至要外出承包工程要求开具证明或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乡镇建筑队预交管理费。
三是乡镇机关花费大,乡镇政府的行政经费一般很少,乡镇政府的非生产性基建费、会议费、办公费、集体干部和临时干部的工资、干部奖金、交通费、招待费、食堂伙食补贴等费用基本上来自企业。汝城县集龙乡政府一九八四年从企业开支的基建费、会议费、集体干部和事业人员工资、奖金、办公费、小汽车费共二十七万四千元,超过乡办企业当年利润十万元,比国家财政当年拨款多三倍多。沅江县新港乡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四年乡政府兴建楼房,不仅耗去乡办企业利润二十多万元(占总利润的百分之四十),而且还将乡办企业的商店,农机厂、船队的房屋二十八间,铲运机一台、机船两艘等低价变卖。兴建的楼房外有围墙,假出、水泥地面,房内还给每个干部新购置六弯床、写字台、两门柜,小方桌各一个,靠椅四把,藤椅两把,台灯一盏,电扇一台。
四是个人乱要钱。少数人打着帮助乡镇企业的牌子和利用手中的权力,向企业伸手要钱,南县八百多税务专管员,近三年,以抵税款和允诺免税为名,向乡镇企业乱要财物计七千八百五十多元。另外,区乡干部利用职权在企业滥支挪用,甚至贪污浪费的现象也不少。如攸县黄丰桥乡原党委书记去年二月从企业支款一万六千元,为自己的儿子买汽车跑运输,使企业资余发生困难,生产受到影响。
省委、省政府去年七月三十一日发出的《关于立足改革,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中规定:“乡镇政府一般可提取乡镇企业当年税后利润百分之十,二十至多不超过百分之三十,用于统筹解决各项公共事业的开支”,“任何部门一律不得向乡镇企业摊派和乱收费用。但是,这些规定没有认真执行。以乡镇政府提取企业利润为例,一九八四年全省乡办企业共上交乡镇政府的利润为一亿一干六百多万元,中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六点五,大大超过了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辰溪县去年有七个乡的企业利润被乡政府全部收光,有四个乡除拿走利润外,还拿走了流动资金或要企业贷款上交。现在很多企业表面上看热热闹闹,实际上是两手空空,生产,经营基本上靠贷款。据省农业银行统计,到今年四月底止,全省农业银行和信用社对乡镇企业贷款余额已达十一亿五千多万元。很多企业因为资金紧缺无法扩大再生产,有的甚至连维持简单再生产也相当困难。最近,国务院专门发了严格控制乡镇企业贷款问题的通知,今后乡镇企业要靠自身积累发展生产。如不刹住向乡镇企业乱要钱乱收费的歪风,减轻乡镇企业负担,乡镇企业将难以健康稳步发展。为此,我们建议:
一、在目前农村经济实力不强,农民不可能承受过多负担的情况下,兴办各项公共事业要量力而行。切不可超越现有条件去勉强办那些一时办不到的事情,不要随便提倡“大办”。今后县以上各部门和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农民群众出钱兴办的各种公共事业,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乡镇兴办的事,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坚持“定项限额”,从严控制,特别是对非生产性的基建投资要严格控制,不许搞楼堂馆所。
二、农村的各项社会性开支和乡镇政府的各项费用不得直接向乡镇企业支取,企业实行向乡镇政府“限额包干上交”的办法。上交仍按省委、省政府的规定,一般为当年税后利润的百分之十、二十,至多不超过百分之三十,其中包括税前列支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百分之十利润。除此以外,乡镇政府不许以任何名义再向企业提取费用,平调物资。乡镇政府向企业提取利润一股应在年终分配时实行,不准预提,更不准要无盈利的企业用贷款折交。凡无盈利用贷款上交的,农业银行有权实行信贷制裁,使用贷款期间的利息由乡镇政府负责偿还。凡超过规定提取利润的,农业银行有权拒付款项,已超提的利润由县(市)乡镇企业管理部门会同农业银行收缴,用作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周转资金。
三、乡镇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矿出更新改造费)、大修理费、企业基金等要专项储存,由农业银行监督使用,保证专款专用,谁提谁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平调挪用。
四、有关部门向乡镇企业收取的业务性管理费,要本着服务收费的原则从严控制,对巧立名目的各种“开票费”、“盖章费”和“环节费”应予取消。对各部门现在收取的各种费用,由省乡镇企业局分别会同省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清理,并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分行业制定统一的合理的收费办法和标准,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加强乡镇企业的财务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对干部利用职权挪用乡镇企业资金物资的,要进行一次清理,限期收回。发现贪污盗窃者,要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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