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时间:2023-06-08 20:20:50 2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交通厅《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4月20日

关于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意见

乡村公路(含乡道和村道)是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省乡村公路总里程已达到59494公里。为进一步做好我省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落实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职责

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建养并重、有路必养、群专结合、确保长效。

(一)县级政府负责管理辖区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工作,主要职责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履行。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制定乡村公路年度养护目标,编制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监督、检查、指导乡(镇)组织实施乡村公路中修、大修工程及乡村公路的小修、日常养护与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乡(镇)政府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二)乡(镇)政府是乡村公路的养护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乡村公路的中修、大修工程;组织公路沿线单位和群众实施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拟定、上报乡村公路养护项目所需资金的补助计划;筹措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资金;检查乡村公路养护质量。

(三)村委会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工作,确定适当的日常养护及小修形式;筹措日常养护及小修资金;明确专人养护;制定村民护路公约。

(四)交通、公安、工商、城建、国土资源、农机、水利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县(市、区)、乡(镇)政府要把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列入议事日程,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明确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人员在现有编制内调配解决;乡(镇)政府应明确一名负责同志负责辖区内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并在现有编制中明确具体管理人员。乡村公路养护作业,应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明确承包人。各县(市、区)、乡(镇)要尽快制定和完善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健全乡村公路检查、考核制度,将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政府年度考核目标,根据检查、考核结果对单位和个人适当给予奖惩。

二、严格按照标准做好乡村公路养护工作

(一)乡村公路中修、大修工程参照交通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二)乡村公路日常养护及小修工程应做到经常有人管护巡查,并达到以下技术标准:

1、路基坚实稳定,路肩平整,与路面接茬平顺,边缘顺适;边坡稳定、坚固、平顺,坡度符合规定;边沟、排水沟无淤塞、排水通畅;防护设施完好、无破损。

2、路面平整完好、清洁无杂物、横坡适度、排水畅通、具有足够的强度;及时修补沥青路面的裂缝和坑槽,及时填灌水泥混凝土路面的裂缝和纵横接缝。

3、桥梁桥面铺装平整无裂缝、桥头无跳车、排水通畅无堵塞、桥面清洁无杂物;涵洞完好无淤塞、无开裂、无沉陷、无漏水、翼墙完整、坚固;漫水桥和过水路面过水畅通、无堆积物和漂浮物阻塞。

(三)加强乡村公路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的检查、保养、维修与加固工作,使其经常处于完好的技术状态,保证乡村公路安全畅通。

乡(镇)政府要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汛期要加强检查。发现桥梁、涵洞重要部件存在明显损坏或不良地质路段存有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必要措施,对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要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等措施,同时向县级政府及其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乡村公路的桥梁、涵洞和不良地质路段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对于遭受洪水、地震、超载车辆通过以及损坏严重、危及安全的四、五类桥梁和不良地质路段进行特殊检查,及时向县(市、区)政府报告,采取限制交通或断交绕行措施,督促、指导乡(镇)政府尽快修复,保障畅通。

三、加强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一)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工作。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提高乡村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除进行乡村公路建设、养护和设置交通安全设施外,禁止在乡村公路和乡村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1、设置线杆、铁塔、变压器,沿乡村公路埋设地下管线等永久性设施;2、设立集贸市场或者设置棚屋、摊点和其他临时性设施;3、倾倒垃圾,堆放物料、农作物秸秆,打场、晒粮;

4、引水,排水,烧窑,制坯,沤肥;

5、其他影响乡村公路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乡村公路。确需上跨、下穿、使用乡村公路及乡村公路用地的,必须由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上报,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由责任方补偿相应的修复、加固乡村公路所需费用。

(四)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无违章建筑。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向外延伸不少于5米。

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集贸市场应在公路一侧进行,距离公路用地以外不少于20米。

(五)乡村公路标志应齐全、醒目,无损坏丢失现象,大修、中修工程施工现场标志齐全,无安全隐患。

(六)乡村公路宜林路段要因地制宜进行绿化。按照要求对路树进行修剪、防治病虫害、定期刷白,保障树木正常生长。

乡村公路用地内的树木需要更新采伐时,须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未经批准不得随意采伐。(七)因自然灾害致使乡村公路交通中断,在较短时间内难以及时修复的,乡(镇)政府应立即向县(市、区)政府报告,由县(市、区)政府组织附近的驻军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沿线居民无偿抢修。

四、依法筹集乡村公路养护资金

(一)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

1、当地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列支的资金;

2、省交通部门全额返还到市的拖拉机养路费,市必须全额拨付到县(市、区),专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

3、乡村公路通过民主办法“一事一议”方式筹集的资金;

4、乡村公路沿线荒山、荒地、路树等资源受益权置换的资金;

5、沿线受益厂矿、企业及个人的自愿捐资;

6、有偿使用公路、桥梁冠名权的收入;

7、乡村公路两侧土地开发增值资金;

8、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筹集方式。

(二)为保证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安全使用,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设立乡村公路养护资金专用账户,上级拨付的相关费用按程序拨付到养护资金专用账户。但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实行财政集中支付。

乡(镇)政府、村委会和村民自行筹措的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账务公开,接受村民和出资人的监督。

(三)使用乡村公路养护专用账户资金,由乡(镇)政府上报计划,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专用养护资金和乡村公路养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安排;乡(镇)、村自筹资金由乡(镇)、村自行安排。

乡村公路养护资金要专款专用,养护节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四)各级财政、审计、交通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审计,确保乡村公路养护资金及时到位,安全使用。

河北省交通厅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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