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流转和以租代征的区别在哪
1.土地流转不改变土地的性质,也就是说之前是农用地,流转后依然是农用地。而“以租代征”的实质是假借土地流转之名,改变农用地的性质进行土地开发,在农用地建设永久性建筑,对耕地造成很大的破坏。
2.土地流转受让方必须从事农业经营,要有能力搞好农业生产、管理好农用地。而“以租代征”的用地方大多是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工业制造企业,不具备农业生产经营能力。
3.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有权决定是否流转以及如何流转承包地,土地流转是完全自愿进行的。而“以租代征”的主体是基层政府或村委会,经常伴随有欺骗、强迫甚至暴力。
4.土地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这一点不能有任何的回旋余地,不可有任何的马虎。而“以租代征”的收益很大一部分被地方政府或村委会以各种名义截留,有的甚至是已经把土地征了出去,但仍是支付着失地农民少量的年租金。
5.土地流转是国家积极鼓励的,专门出台法律法规,以各种形式鼓励农民自愿、互利地进行土地流转。而“以租代征”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二、土地流转需要村委会同意吗
土地使用权流转,并不需要征得村委会同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三、土地流转协议内容主要有什么要求
土地流转协议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2.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3.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n(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n(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n(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n(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n(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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