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2009年3月,我和一家服装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去年8月,我在工作中受伤,花了4万多元治疗。我进入了七年级。但服装公司没有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认定我为工伤,导致我至今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对不起,我该怎么办?我们可以要求服装公司赔偿损失吗?
A:你可以向服装公司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并有权要求公司赔偿因工伤给您造成的一切损失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为职业病的职业病防治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向协调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服装企业在30天以上的情况下,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没有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一切都表明他们懒得履行法律义务。针对这种情况,您有权采取以下自救措施:
首先,您有权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工伤鉴定。为防止用人单位怠于履行义务给劳动者造成损失,《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鉴定的,受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认定为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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