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过程中发现串标行为的处罚是:
1.罚款(对招标人、投标人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
3.取消投标人的投标资格;
4.吊销营业执照。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核准
许可方式:
1、应申报的项目内容齐全,标段划分合理(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五条);
2、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取得批准(核准);【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八条;《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第三条(一)】
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符合不招标的条件;【依据《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市政府89号令)第十一条;《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第三条(二)、(三)】
4、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符合邀请招标的条件;【依据《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第三条(五)】
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符合自行招标的条件;【《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京发改[2006]664号)第三条(四))】
申请文件:
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
2、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3、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经验的有关材料;
6、项目单位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其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其中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以及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还应当说明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决定形式:
1、项目单位申请的招标方案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同意核准项目招标方案,本机关将向项目单位出具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文件,通知项目单位领取。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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