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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对于在招标过程中中途退场的怎样处理?

2024-06-01 1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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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第四十三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不同项目情况要具体分析,但具体操作要点是:由招标代理机构商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根据以上及相关规定,向招标人或主管部门报告相关情况和处理措施(包括重复组建评委会,抽取其他评标专家代替,等等),按批准意见处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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