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财务状况,或者虚假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暂停、终止上市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是需要具备法定条件的,如果在上市后这些条件不再具备,或者公司发生了不利于继续上市和不宜再在公开的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情况,则需要采取暂停其股票上市、终止其股票上市的措施。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由于上列情形而被暂停其股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如果有上列第2项、第3项情形之一的,又经查实后果严重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就是将其排除出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如果上市公司中有前面所列第1项、第4项情形之一的,在被暂停其股票上市后,在限定的期限内又未能清除所列影响继续上市情形的,就演变成为不再具备上市的条件,这种情况下就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上市,也就是退出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在上市公司中,如果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即公司决议解散、公司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于其上市的股票已失去发行主体,也就是公司已不存在,股票也就随之消失,因而对于这些虽已上市交易股票的,需要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终止其上市,退出证券集中交易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
(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
(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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