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可抗力视角下的悬赏广告履行限制
在发生不可抗力视角下,悬赏广告的本质是将义务权力化,旨在通过利益的激励,使相对人完成本来没有义务完成的行为。
同时,由于悬赏广告法律行为的单方面性,也决定广告做出之时相对人的不确定性,这也是悬赏广告履行的必要前提。
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形下,对其行使应该给予一定的限制,这种限制不仅以悬赏广告的本质和前提为基础,而且应该是区别其他民事行为的界限。
二、悬赏广告的法律约束力
悬赏广告的法律约束力源自其合同的特征。作为要式行为,它以广告形式明确要约的内容。这是一种实践性的有偿行为,其报酬数额可事先确定,且行为的完成是获得报酬的前提。
悬赏广告还具备对不特定人的开放性,广告人一方是特定的,而行为人在要约发出时是不确定的。在合同标的方面,悬赏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要约撤回与撤销的区分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撤回是在要约生效前的取消行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撤销则发生在要约生效后,意在取消要约,使之消灭。《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在特定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例如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已为履行合同做准备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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