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开发票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时间:2023-07-06 21:34:53 1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能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的行为有哪些?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行为,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过刑事处罚的;

3、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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