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军人违反职责案件包括擅离职守、玩忽职守、违反命令、消极抗战、不救友邻部队、泄露军事机密、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出卖或转让军队房地产、虐待部属、不救治伤病军人以及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军人违反职责案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擅离职守、玩忽职守、违反命令、消极抗战、不救友邻部队、泄露军事机密、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出卖或转让军队房地产、虐待部属、不救治伤病军人以及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军 事 犯 罪 : 国 家 检 察 院 直 接 受 理 的 案 件
军事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包括军人违反职责、滥用职权、故意犯罪等。国家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军队内部的法律事务,直接受理和处理军事犯罪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军事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罚的追究。国家检察院在处理军事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军队内部的纪律和法规也对军事犯罪行为做出了规定。国家检察院在处理军事犯罪案件时,应当结合军队内部的法规和纪律,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
国家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处理军事犯罪案件,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军队内部的法治秩序,促进国家的法治进程。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军队内部的法制建设和纪律教育,防止和惩治军队内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军人违反职责案件包括擅离职守、玩忽职守、违反命令、消极抗战、不救友邻部队、泄露军事机密、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出卖或转让军队房地产、虐待部属、不救治伤病军人以及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军事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包括军人违反职责、滥用职权、故意犯罪等。国家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军队内部的法律事务,直接受理和处理军事犯罪案件。军队内部的纪律和法规也对军事犯罪行为做出了规定。国家检察院在处理军事犯罪案件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把握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第十章所列刑事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第二条
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擅自、玩忽军事职守案(第425条);
2、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第427条);
3、违令作战消极案(第428条);
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第429条);
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第432条);
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第437条);
7、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第442条);
8、虐待部属案(第443条);
9、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第445条)。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