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检察院直接受理下列案件:
1、擅自、玩忽军事职守案。
2、指使部属违反职责案。
3、违令作战消极案。
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案。
5、过失泄露军事秘密案。
6、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案。
7、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案。
8、虐待部属案。
9、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案。
10、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军事检察院受理的时候,经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决定,可以由军事检察院立案侦查。
什么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所谓违反军事义务,是指行为人不遵守国家军事法律、命令、法规确定的具体义务,侵犯国家军事利益,主要是指国家军事设施、军事装备、国防建设、武装斗争、军事后勤供应、军事技术研究等利益。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
《刑法》第四百二十条,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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