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人违反职责罪构成要件
(一)本类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的军事利益。
所谓军事利益,是指国家的军事设施、军事装备、国防建设、武装斗争、军事后勤供给、军事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军事利益是直接关系着国家安危和人民幸福的利益,是国家的最基本的利益;如果国家的军事利益受到侵害,就是国家本身受到威胁,则根本无法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其他利益,所以,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
所谓违反军人职责,是指行为人不遵守国家有关军事法规命令、条例等所确定的具体职责。这些职责有些是针对每个军人的、普遍性的职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7条规定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命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有些是针对特定种类的军人作出的具体的规定,如《战斗条令》、《舰艇条令》、《飞行条令》等。所谓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指行为人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导致了对国家军事利益的侵害。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既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前者如逃离部队罪、阻碍执行职务罪,后者如遗弃伤员罪、玩忽职守罪,也有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如战时违抗作战命令罪、逃避、拒绝军事义务罪。法定的时间、地点是本类犯罪中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客观条件,如战时、战场是某些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因素。
(三)本类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
(四)本类犯罪的主观方面主要为故意犯罪,少数可以由过失构成,有些犯罪还要求特定的目的,如战时自伤罪,必须以逃避作战义务为目的。
二、军人违反职责罪处罚
《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指使部属进行违反职责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百三十条规定: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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