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客观方面是行为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所谓违反军事义务,是指行为人不遵守国家军事法律、命令、法规确定的具体义务,侵犯国家军事利益,主要是指国家军事设施、军事装备、国防建设、武装斗争、军事后勤供应、军事技术研究等利益。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军人。
军人违反职责罪侵犯的客体是
军人违反职责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所谓军事利益,是指国家的军事设施、军事装备、国防建设、武装斗争、军事后勤供给、军事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军事利益是直接关系着国家安危和人民幸福的利益,是国家的最基本的利益;如果国家的军事利益受到侵害,就是国家本身受到威胁,则根本无法实现国家和人民的其他利益,所以,应当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根据《刑法》第420条的规定: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或者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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