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约定的依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先付利息后偿债务。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一、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哪些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
二、保证期间如何去计算
保证期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能够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保证合同是指什么协议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担保合同的当事人称为担保人和被担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担保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1、担保的主债权类型和数额主债务类型,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类型的债务,是支付金钱债务、货物债务还是劳务债务。主合同金额是指主合同的标的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与保证人直接相关。因此,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内不能履行债务的,担保人应当开始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方式,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担保大于一般担保。因此,担保方式是担保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的重要问题。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应明确规定担保方式;
4、担保范围,担保人可以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范围。明确是否对主债务、主债务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债权实现费用等全部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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