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一、地役权是什么?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二、法律相关解释有地役权成立条件是什么
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的法律特征有: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单独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取得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三、地役权成立要件是什么法律特征是什么
地役权的成立要件:
1、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2、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
3、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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