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申请产品质量体系认证是自愿的吗
企业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属于企业自愿性认证。
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实行自愿的原则。企业通过质量体系的认证,获得认证证书,有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信誉,增强竞争能力。这种认证,应当是企业自愿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应强迫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
二、产品质量认证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的有关认证的行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已经授予认证证书的产品不符合认证时采用的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转让认证标志的,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并可对该违法单位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颁发认证证书的认证委员会撤消认证证书。
(一)认证产品的质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该产品的企业的质量体系达不到认证时所具备的条件,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二)经监督检查,发现获准认证的产品不合格,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产品质量法》第五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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