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进行了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法律的规定概括了四层含义。一是,开展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二是,指明了这是一项激励引导的制度,国家积极推行;三是,明确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四是,明确规定了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全国质量体系认证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的原则。
因此,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过国家认可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全面审核与评价,对于符合条件要求的,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活动。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亦曾称为企业认证,质量体系审核,质量体系评审、注册等。为了统一概念,我们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表述,统一称为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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