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有效识别格式条款的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当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通过条款设置,刻意排除或否定了合同相对方的关键权益时,此类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第二,若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试图通过该等条款,进行不明智甚至不公平的责任削减或规避,从而对另一方施加不当的责任压力以及自由权利限制,那么这些条款也将被视为无效;
第三,在特定情形下,若格式条款导致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者由于故意、严重过失行为而给另一方带来财产上的严重损失,这类免除过错责任的条款亦应被判定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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