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是否被胁迫由谁举证
一份形式上合法的遗嘱得到证明后,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对遗嘱人没有行为能力、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提出争执,应由另一方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对遗嘱人无行为能力,遗嘱是受胁迫、受欺骗所立负举证责任。另外,如果另一方当事人主张遗嘱已被篡改,他就应对篡改遗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立遗嘱的日期关系重大,立遗嘱人有无行为能力、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中以哪一份为准,都取决于这一日期,因此双方的争执有时就发生在日期问题上。双方对此发生争执时,应当由根据这份遗嘱主张继承的一方当事人对遗嘱日期的真实性负举证责任。
二、民法典增加了什么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录像遗嘱是《民法典》(2021.01.01生效)增加了的遗嘱形式。
打印遗嘱是指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该等增设,主要源于时代的变化。
《民法典》(2021.01.01生效)在录音遗嘱的基础上,对形式要件进行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录像这一形式。通过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的,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肖像,以及年、月、日。录像形式的补充,正体现出我国立法与经济科技发展的同步性。
三、被人胁迫订立的遗嘱有效吗?
我国《民法典》第22条第2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由此可见,只要不是根据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所立的遗嘱,内容无效。被人胁迫订立的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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