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8月26日讯记者陈丽平今天再次被提请审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将两倍惩罚性赔偿修改为三倍。
原草案对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一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二是经营者有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的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
上一次审议时,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制假售假,甚至生产销售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缺陷商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主观恶性较大,草案的规定还不足以惩戒违法经营者,应当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研究,建议将原规定的两倍惩罚性赔偿均修改为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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