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购诈骗应对措施
时间:2023-08-08 17:50:06 20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果消费者遭遇假代购被骗,可以在确认收货之前申请退款,或者在确认支付后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维权。

如果代购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对人身造成损害,由于一些职业代购人的赔偿能力有限,有的职业代购人甚至会选择在大额索赔出现时直接消失,那么消费者只能自己对海外零售者诉求赔偿。

如果发现质量问题,因代购方缺少实体店,也很难及时维权。虽说从理论上讲消费者在海外购买的商品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有权要求厂家赔偿,但在实际操作中,这种跨境诉讼过程非常复杂,索赔难度也很大,建议委托专业人士实现维权。

女骗子以代购回迁房名义诈232万被判无期

北京20名买房人因轻信了谎言,以为可以低价买到回迁房,结果一共被骗取了232万余元的购房款。2月13日,这起购房诈骗案的主角盛文杰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今年51岁的盛文杰出生于吉林省长春市。2002年4月3日,她与北京万有达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成立第八分公司,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2003年9月,盛文杰找到朋友赵某,称德胜门外有回迁房,可以帮助他联系购买。信以为真的赵某与盛文杰在第八分公司签订了委托合同,委托盛文杰帮他购买两套回迁房,并于当天交给盛文杰10万元购房订金。不仅如此,赵某还介绍多人找盛文杰买房,盛文杰以交纳手续费、购房定金、供暖费、公共维修基金等各种名义向他们要钱,但就是迟迟不能交房。

2004年4月1日,万有达公司与盛文杰解除了隶属关系,第八分公司注销。为了继续行骗,盛文杰私刻了第八分公司、房管部门及物业公司的印章,用以伪造虚假证明及合同。直到2006年1月被抓获为止,盛文杰共骗取20人的购房款共232万余元,所得赃款均被其挥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消费者协会的诉权】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制度】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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